锦秋学校收费及退费管理办法

  •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锦秋学校
  • 发布时间:2023-06-16 09:45

    第一条 为维护锦秋学校及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北京市海淀区锦秋学校收费及退费事项。本办法中的锦秋学校收费及退费,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餐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等。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餐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学费按学年收取,遵循“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餐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一)学生缴费方式

            1.学校收费系统。

            2.现金缴费。

            3.银行汇款交费:请在备注栏中写明学生姓名、年级、班级、缴费用途。

        (二)学生缴费流程

            1.学校收费学费,由招办确定收费名单,财务接到上述名单后拟定收费通知报校领导审核通过后发教学部门并同步公示(涉及获取财政、教育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教学部门接到收费通知后转各学部对接人经班主任发送至各位家长,家长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及金额进行缴费,财务监督缴费进度对未缴费学生进行催缴并于缴费完成后开具发票。

            2.学校收取餐费,班级内就餐学生实行先就餐后充值方式,每月末由食堂负责人将当月用餐明细表发至各班主任,由班主任与家长进一步确认用餐次数,三方核对无误后由食堂负责人在企业微信中发起收费审批流程,流程审批结束后,财务室根据审批结果将收费通知发至学部,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将金额转入学校食堂账户;食堂内就餐学生由财务室定期统计收取餐费,统一批量充值或零星充值。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退费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

    第五条 全日制学校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 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该全部退回学生已交纳的其余学期学费。

    第六条 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完成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学费,其余部分全部退还。在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完成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持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出的入伍通知书,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本学年的全部学费。

    第八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第五条至第六条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照顾。

    第九条 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它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等,其余部分应全部退还。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学期(学年)。

    第十一条 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简章中的承诺,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通过班主任、学部校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将汇同教务、招办等相关部门进行汇签;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学费部分由学校教务及校办等相关部门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学校应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餐费部分,学生休学、转学及退学时,到财务室进行结算,将卡内余额退还。代收费用根据实际消费情况冲减后退还余额部分。

    第十四条 学生撤回退学请求的,应经班主任、学部校长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教务及招办等相关部门汇签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第十五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纠纷调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复查,并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讨论通过,由校领导签批后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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